一、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后者再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帮助所投资企业实现快速成长,
创新基金最终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引导
基金在一定期限内退出创业投资机构,收回本金和一定投资收益。
1.1、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25%;
1.2、一般5年内退出,如3年内退出,引导基金可让利;
1.3、引导基金出资额1:1以上投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1.4、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管理,但监督资金投向;
1.5发生违约时,引导基金有权退出;亏损清算时,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跟进投资
由创业投资机构选定被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同等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1、创业投资机构先投资,引导基金后跟进;
2.2、投资比例为创业投资机构世纪投资额的10%-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3、引导基金委托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股权;
2.4、引导基金投资收益的50%奖励创业投资机构;
2.5、引导基金一般5年内退出;
2.6、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风险补助
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资助
3.1、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申请补助
3.2、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3、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四、投资保障
创业投资机构选定“辅导企业”,引导基金择优给予投资前和投资后两次资助
4.1、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承诺经1-2年辅导后投资“辅导企业”;
4.2、“辅导企业”经评审,可获不超过100万元的引导基金投资前资助,资金用于补助研发费用;
4.3、创业投资机构完成对“辅导企业”的投资后“辅导企业”经评审,可获不超过200万元的引导基金投资后资助,资金用于补助产业化费用;
4.4、对违约及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引导基金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