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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新规12月1日起施行,剑指恶意商标注册囤积商标行为

2019-11-09


“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注册商标,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品牌。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是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建设。” 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相关声明,这次《规定》出台的背景,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接下来我们中外企商标注册就为大家介绍下:
 
      
 
 
中外企商标注册来讲述下此次亮点: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
据了解,《规定》的亮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商标注册新规12月1日起施行,剑指恶意商标注册囤积商标行为
“《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中外企商标注册认为,这样做同时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提醒: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可驳回
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据介绍,《规定》第三条对这些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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